摘要
在司法实践中,对犯有反革命罪和严重刑事罪的未成年人,是否适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传统的刑法学理论也很少论及。因此,存在着不同的意见。为了正确执法,结合审判实践,对这个问题,从理论上加以探讨,是十分必要的。有人认为,对犯罪的未成年人,除判处死缓刑和无期徒刑者外,一般不应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其主要理由:1.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宪法规定的大部分政治权利诸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担任国家机关职务和担任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本不能享有。
出处
《法学评论》
1985年第5期41-42,共2页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