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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作义的行为应定抢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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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认为张作义的行为应定为抢夺罪。理由如下: 我国《刑法》规定的侵犯财产罪中各种具此犯罪的构成要件,既具有共同特征,又具有不同的特征。其共同的特征是,行为人主观上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行为侵害的客体都是社会主义公私财产关系;其不同的特征是:实施各种具体犯罪行为的手段和方式各不相同。因此。
作者 阮方民
出处 《法学评论》 1985年第5期59-60,共2页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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