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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的语言美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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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律文书语言美的主要表现有:庄重美、规范美、精炼美。一、内容风格上的庄重美诉讼活动是极其严肃的活动。因此,作为诉讼活动工具的法律文书的语言就必须庄重;那些由国家政法机关制作的公开的法律文书尤其应做到这一点。当法律文书的内容涉及到社会的阴暗面,反映了奸情杀人、强奸、流氓等类案件时,这个问题尤为重要。当然,法律文书必须准确地而不是含糊地叙述案情,有时由于定罪量刑或者判明是非的需要,对于案情细节的叙述也是必要的。但是这并不等于说越详细越好。如果我们不管定罪量刑是否需要而去着力描写阴私情节,那么由此产生的副作用是不言而喻的。那将使诉讼活动的严肃性大打折扣。有些法律文书常常把被告人(或者人犯)的绰号写进去,这也是不够妥当的。在法律文书中引用被告人(或者人犯)和其他有关人员的原话时。
作者 李柏令
出处 《当代修辞学》 1985年第2期17-18,共2页 Contemporary Rhetor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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