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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法律手段 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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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公司是一个拥有三千多名职工的中型施工企业,有流动资金150万元,每年完成建安工作量在1500万元以上。一九八二年以前由于基建战路没有严格按基建程序办事,建设单位拖欠我公司工程价款达300多万元。到一九八二年底,我公司向银行借款额高达280万元,每年支付利息十几万元,不仅严重影响了企业正常的资金周转和经济效益的提高,而且时常出现工资不能按时发放、停工待料和等款买料的困难局面。
出处 《法学评论》 1985年第4期67-68,共2页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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