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明会典》卷17《户部四》有则关于城市官地出租的记载: “成化十九年令,各处军民人等,有情愿承佃空闲官地、荒田及山场水洲者,城市官地每周一丈,长三丈,岁纳米一石;附近近郭好地,阔二丈、长五丈岁纳米一石。山场水洲,俱照旧例起科。” 《明会典》未见曾对此令进行修改的记载,说明此令至明末一直被遵行。 此则记载很少引起明史学者的重视。偶而被注意,也是作为佃耕官田收取高额地租的例证。然而,笔者对此仍颇感可疑。 先看成化年问农耕官田征收田租的情况。《成化实录》卷203记: “官庄多在河南府东光县地,管庄人征粮无度,令亩二斗,民情骚然。
出处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1985年第4期56-58,共3页
Journal of Chinese Social and Economic Histo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