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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能否充当证人提供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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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某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结伙盗窃耕牛的案件。罪犯四人,在盗窃犯罪中有分有合,先后作案九起,共盗窃得耕牛二十一条,价值人民币近二万元。侦查部门通过调查搜集到一定的证据,其中有失主或管牛者个人提供的三条耕牛被窃的陈述或证言笔录,还有由生产大队和垦殖场等单位提供的盖有公章的十八条耕牛被窃的证明材料。审理过程中,在本案中要事实算不算清楚,取得的证据是否充分的问题上引起了争论。有的同志认为。
出处 《政治与法律》 1985年第5期44-45,共2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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