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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刑种数罪并罚不宜折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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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法学界对相同刑种数罪的合并处罚方法,意见基本一致,对不同刑种数罪的合并处罚问题,则有不同看法,即当数罪中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兼而有之时,应如何并罚?一种观点是,应该先把管制和拘役折合为有期徒刑,然后再按刑法第六十四条对几个有期徒刑进行合并。(以下简称折合观点);另一种观点是,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应当一一执行,不能互相折合(以下简称不折合观点)。
作者 肖开权
出处 《政治与法律》 1985年第5期47-48,共2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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