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日本东京都立大学关口晃教授应邀来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讲学。他讲的主要内容是损害赔偿法问题。现将不履行债务的损害赔偿部份整理,摘编如下: 不履行债务的损害赔偿,有物质上的损害赔偿和精神上的损害赔偿二类。 (一) 物质上的损害赔偿。它包括一般债务和金钱债务。 1.一般债务。一般债务采用“全面赔偿”、“预见损害赔偿”和“直接损害赔偿”等原则。 (1) 全面赔偿原则。所谓“赔偿”,意味着恢复被害人在损害发生前相同的状态。因此,损害赔偿就必须尽可能正确反映因债务不履行或延迟履行使债权人遭受的现实损害。赔偿损害不仅应包括“
出处
《政治与法律》
1985年第5期63-64,共2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