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视听资料作为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是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成果,表明证据制度有了新的发展。视听资料就是以录音、录像所反映的声音和形象以及电子计算机所储存的有关资料作为证明案情的根据。视听资料开始在诉讼中应用的时候,人们还只是把它归结为物证或书证。认为视听资料如果以其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情时,可以称之为书证;若以其存在的外部特征来证明案情,则可以称之为物证。但视听资料又确实具有一些既不同于物证又不同于书证的特点。同物证和书证相比较,它更形象、更生动。望之有形,听之有声。
出处
《政治与法律》
1985年第3期29-30,共2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