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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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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政治与法律》一九八四年第六期刊登《“司法机关”质疑》一文,读后颇受启发。同时,我也有一点不同看法。该文认为“‘司法机关’这个机关名称的提法应不再使用。”理由之一,是“司法机关”这一提法“缺乏宪法和法律依据。”现在,我想指出《刑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本法所说的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讯、检察、审判、监管人犯职务的人员。”根据这一条的规定,我的看法是,既然有“司法工作人员”。
作者 王守仁
出处 《政治与法律》 1985年第3期65-65,共1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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