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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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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被告人包××,男,十七岁。该包于一九八○年十二月十四日上午九时窜至某中学的小院内,企图行窃,未逞。遂从院内偷拿砸煤斧子一把,藏匿院外,窥见女教师于××孤身回家,便将斧子揣在怀里,尾随于进入房内,迅即关门后,持斧威胁说:“
作者 张汉良
出处 《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1985年第2期54-5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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