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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应实行按月收回贷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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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长期以来,信用社在发放贷款方面,不论是乡村企业、个体户贷款,不论贷款时间长短,一律采取利随本清的办法。这种办法存在的弊病是,不利于信用社经济核算,也不利于贷款期限较长的乡村企业、专业户、新的经济联合体核算。应该采取措施。在发放贷款过程中,农金员要认真做好贷款“三查”,根据贷款单位的生产周期,经营情况和综合还款能力,商定合理的还款期限。一般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
作者 马团
出处 《金融理论与实践》 1985年第2期46-46,共1页 Financial Theory and Prac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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