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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层人民银行办理财政金库存款等问题的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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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中规定:“财政金库存款和机关、团体、部队等财政性存款,划为人民银行的信贷资金”。然而,自从工商银行与人民银行分设后,不少省、市却把这部分存款业务全部委托有关专业银行办理。使二级分行以下的人民银行基层机构,统统成为既不办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又不办金库存款和财政性存款的管理机关。对此,多数基层行从领导到群众都认为不符合总行规定的精神。
作者 一禅
出处 《上海金融》 1985年第11期32-33,共2页 Shanghai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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