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的精神,结合现阶段经济体制改革,现将加强现金管理的几项暂行规定摘录如下: 一、实行现金管理的单位:凡在银行(包括信用社,下同)开立帐户的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农村乡村集体和乡镇企业)及其附属机构,一律实行现金管理。 银行对各单位与承包户、个体户发生的经济往来,以及单位以转帐方式通过邮局支取大额现金的汇款,都要认真审查,制止不合理的转帐结算和现金支付。
出处
《上海金融》
1985年第9期45-46,共2页
Shanghai 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