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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活力与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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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指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首先应该是企业有充分活力的社会主义。”这是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实际相结合,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所得出的最新结论。全面地、系统地、深刻地理解这一结论,并用于指导实践,对于完成经济体制改革的任务,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建设中国式的社会主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作者 姜忠林
出处 《理论探讨》 1985年第2期26-30,共5页 Theoretical Invest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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