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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城市维护建设税为了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搞好城市的维护和建设,充分发挥城市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国务院于1985年2月8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确定从1985年起在全国范围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出处 《当代财经》 1985年第3期53-53,共1页 Contemporary Finance and Econom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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