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在合作经济内部实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在这种双层经营中,家庭承包成为合作经济的一个经营层次,它还带有农民劳动者的私有经济的痕迹,因为农户自负盈亏,从事小规模的家庭劳动,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除了土地外,其他生产资料都可以私有。但是,家庭经营受合作经济的制约,与早先农民的单干有本质的区别。 实行分户经营后,合作经济组织保留以下职能:第一,起社会调节的作用,以尽可能避免分散的家庭经营的盲目性和自发性。第二,对每个农户提供产前、产中。
出处
《农业经济问题》
1985年第7期3-3,共1页
Issues in Agricultural Econo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