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江西化纤厂是一个化纤纺织联合企业。一九八四年年产值超额完成国家计划,企业整顿验收合格,管理基础健全,生产任务正常。但是,由于在分配上的不尽合理,影响了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为了增强企业的活力,充分发挥企业和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这个厂对该厂的工资总额、上缴税利基数、考核指标和浮动比例进行了核定,初步进行了改革。对工资总额的核定,他们原则上参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的现行规定,以一九八四年本厂的工资总额为基数,剔除某些不合理因素进行调整核定。
出处
《企业经济》
1985年第3期18-18,共1页
Enterprise Econo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