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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金与斯派萨氏公司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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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十七、不上市公司重新注册改为上市公司有的公司成立时是不上市公司,但其目的是在短期内转为上市公司。这是按1979年以前的有效法制设立上市公司的标准程序。当时,只须将决定其为不上市公司的三项限制从公司章程中删除一项或全部三项即可。按此办法,就可以避免直接设立上市公司烦琐和费时的程序(例如召开立法会议)。但是,必须在十四天内将变更的说明公告于众或书面报告呈送注册处代替公告以备案,此见《1948年公司法》第30条(现以废除)。改变公司性质通常为了使新设立的上市公司能够向公众印发募股书。这样,就能满足公众的需求。新的设立程序无需意向书,亦毋需书面报告,但却增加了其它条件:
出处 《国际经贸探索》 1985年第2期70-77,共8页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and Trade R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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