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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院长负责制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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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学校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有条件的学校要设立由校长主持的、人数不多的、有威信的校务委员会,作为审议机构。”这是党中央对三十几年来学校内部领导体制改革的经验总结,是几年来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发展的必然结果。实行校(院)
作者 潘洪萱
出处 《教育发展研究》 1985年第4期53-55,24,共4页 Research in Educational Develop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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