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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主义林业经济中的地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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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理论界的传统观念认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并不存在绝对地租,而只存在土地的级差收益。根据是绝对地租仅仅是“土地私有权垄断”的产物。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生产资料已经实现了公有制,土地的私有权已被剥夺,因而断定在社会主义不存在绝对地租。然而这种传统的观念是否正确呢?为了在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更好地认识这个问题,我认为有必要首先考察一下今天我国的现实情况。
作者 张和根
出处 《林业经济问题》 1985年第1期42-45,共4页 Issues of Forestry Econom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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