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问题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涉外经济中产生的法律责任关系,称为涉外经济法律关系。其主体,系指合营、合作的当事人,或买卖、租赁、借贷、运输、承揽、代理、雇佣的当事人,以及其他经济关系的当事人。这种关系的当事人的双方,既是权利的享有者,又是义务的承担者,他们构成债的关系,债权与债务相互对立,由合同或条约协议等予以明确规定,而由法律予以保障。这种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上已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八条规定:“
作者 廖延豹
出处 《法学杂志》 1985年第4期17-19,共3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