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由于经济体制的改革,政策的开放,生产责任制的实行,城乡出现了多种形式的承包,从承包的范围来看,不仅有土地、荒山、荒滩、鱼塘、果园的承包,而且有承包小型全民或集体企业的。从承包人来看,有个人承包、家庭承包,还有几个人合伙承包、几个家庭合伙承包。随着继承法的制订和实施,现在的问题是,如果承包人死亡,那末,继承人是不是有权继承被继承人生前所承包的土地、企业?也就是承包权能否继承? 首先,应肯定的是,被继承人生前所承包的土地、企业等,都不能继承,即承包权不能继承。
出处
《法学杂志》
1985年第4期33-34,36,共3页
Law Science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