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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的行为应定为强奸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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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读了今年第二期《法学杂志》刊载的许雄同志关于崔亚强一案的分析介绍,我以为崔亚强的行为应定为强奸未遂。首先,不能认为崔的行为构成了流氓罪。流氓罪与强奸罪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犯罪。查明犯罪分子有无奸淫妇女的目的是区分两罪的关键。当然有无奸淫犯意并非以罪犯的口供为依据,而应当综合案情的各具体情节进行分析,才能查清罪犯的真正目的。主张崔亚强构成流氓罪的主要理由是,被告人既否认有强奸目的,又没有动手脱王的裤子、没有强奸得逞的事实。我以为这不符合本案的事实。案情告诉我们,崔将王骗到家后,当王刚睡下,崔就迫使王开门。崔冲进房间后,先关房门,接着对王搂抱摸乳,
作者 张新民
出处 《法学杂志》 1985年第4期54-55,共2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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