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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窃浅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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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惯窃罪的认定标准,司法实践掌握不一,理论界也一直有常业说与常习说之争。常业说给惯窃下的定义是:以盗窃为常业,有一定作案手段,盗窃数额巨大,以盗窃所得为主要生活或腐化生活来源。常习说则认为能否构成惯窃,应以行为人是否养成盗窃习性为唯一特征。从这一概念出发,后者认为对已有盗窃历史的人,只要他又实施盗窃行为(含未遂)。
作者 安建国
出处 《法学杂志》 1985年第1期53-54,共2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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