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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脱逃罪的“加处”问题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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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一九八一年六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都有条律明文规定要对劳改犯逃跑后又犯罪的,从重或者加重处罚,刑满就业后又犯罪的,从重处罚。刑法中对此“加处”问题,不仅在刑法学界存在不同理解,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加处”也颇不一致。当前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意见认为“加处”就是相加。
作者 李鑫 陈峻夫
出处 《法学杂志》 1985年第5期46-47,共2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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