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来信一九八五年五月四日下午,小褚、’乡大捻村张玉顺(男,十六岁)潜入邻居严秀英(女,七十岁)家的东屋,准备行窃,被严当场发现。张先向严的鼻子上方猛击一拳,接着用双手撕严的嘴巴和掐严的脖子,致严小便失禁。由于严奋勇挣扎呼救,张即逃跑,在途中脱去黄色上衣,藏匿于树丛中。张于次日被抓获归案。张的行为该定什么罪?请予解答。淮阴县公安局张华林复信根据来信介绍的情况,我们认为张玉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未遂)罪上要理由是:一、张玉顺的行为在主、客观方面都具备了构成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抢劫罪.俗称“强盗”罪,是侵犯财产罪中最严重的一种犯罪形式。根据我国《刑法沙第一f{‘五十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产的所有者或保管者,当场使用暴力、月办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产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在书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必须有抢劫公私财物的动机、目的。虽然这种犯罪听侵犯的对象不仅是公私财产,而且有公民的人身权利,f}l造,行为人浸犯他人人身权利,只是其劫取他人财产的一种手段,其真正目的还是为r劫取财产,它同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是不相同的二张玉顺在光天化日之卜潜入严家东屋行窃,被发现后即当场使用暴力授“纷I1k的人身安全,其主观方面还是为r劫取严的财产,
出处
《法学杂志》
1985年第5期57-58,共2页
Law Science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