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来信一九三六年徐某去世,留下十几幢房屋及其他资金、财物等遗产。一九四五年徐某的三子一女自行协商分割遗产,当时未立分家契约,原有房屋契约上的姓名亦未更改一九五八年私房改造时,兄妹四人各自分别对自己所属的房产填写了“私改登记表”,国家以填表的数字分别进行改造,发给“房息卡”。兄妹四人对祖遗财产的分割从未有过争执。但徐家兄妹四人去世后,徐三的后妻于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以老房契上的姓名没有更改为由,提出重新分割祖遗房产的要求。请问,这在法律上是否给予支持?对于四十年前的分割遗产事实。
出处
《法学杂志》
1985年第5期58-58,共1页
Law Science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