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使越来越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要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国家立法机关要加快经济立法。”这不仅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要积极进行经济立法,保障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而且也要求作为地方权力机关的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力,积极制定地方性经济法规,为以城市为重点的经济体制改革服务。
出处
《法学杂志》
1985年第6期27-28,共2页
Law Science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