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读贵刊1985年第三期刊登的《刑讯逼供致死人命的行为该定何罪》一文,我认为肖宏华等人不构成刑讯逼供罪和间接故意杀人推,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刑讯逼供特征为在客观上表现为对人犯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在主观上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而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直接目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其中主要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权的公安、检察、审判人员。另外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管理人员也可成为此罪的犯罪主体。
出处
《法学杂志》
1985年第6期60-60,共1页
Law Science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