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察制度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据史书记载,早在周朝时,就已设有御史之官,掌管五官的纠禁之职,对官吏中的违法者加以察举。我国封建时期的监察制度,是封建统治阶级为了督防百官渎职失职,纠正各级官僚机构的工作失误,维护封建王朝的纪纲法度,巩固封建统治而确立的。尔后随着皇权的扩张,中央政权力的集中,监察制度也不断得以完备和加府强。掌监察之职的官吏,实际上是代表皇帝和中央政府,对百官和各级地方政府实施监督和纠举。监察制度发展到唐朝时期,已达到相当严密和完备的境地。唐代的监察制度,包括御史台系统和言谏系统两部分。唐代的御史台系统是唐王朝建国之初。
出处
《法学杂志》
1985年第2期42-44,共3页
Law Science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