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阅美国《读者文摘》看到了美国法院的几则判例,颇有感受,将为节译,以供司法界同志和读者们参考。例一:达伦要求当女警察。署长认为她身高只有5.5英尺,不符合5.7英尺录取标准,不予批准。于是她聘请律师提出诉告。律师告诉法官,规定5.7英尺高是对妇女的歧视,因为事实上,只有约占5%的妇女才能达到这样的高度。判决:达伦胜诉,法院确认署长的规定是歧视妇女,应作无效。(根据马里兰州法院1979年的判决书)。
出处
《法学杂志》
1985年第2期49-49,共1页
Law Science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