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行安全保卫责任制,是搞好内部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有效措施。浙江省实行安全保卫责任制,经历了一个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一九八○年九月,从防盗、防事故、防职工违法犯罪出发,制订了四条规定,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公安厅发文在内部试行。经过一年多时间的实践,证明效果很好。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三日,省人民政府作了一些修改补充,作为政府的《若干规定》,下达各地、各单位贯彻执行,受到普遍欢迎。为了更好地发挥这项制度在保卫工作中的作用,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三十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又审议通过了《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全保卫责任制条例》
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985年第4期30-32,共3页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