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证据学理论中,人们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系,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案件主要事实,是指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的事实。凡是本身可靠即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叫直接证据。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直接证据有四大类:(一)亲闻目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人证言;(二)亲闻目睹案件主要事实的被害人陈述;(三)刑事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包括共犯对案件主要事实的供词);(四)某些案件中能够直接证明犯罪主要事实的物证和书证。例如:违反枪支管理案件中在被告人身上搜到的无号枪支;
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985年第4期44-45,共2页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