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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法律教育——罗豪才同志访美情况介绍摘录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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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去年二月至今年二月,我作为访问学者到美国进修和考察。因为我是搞法律的,很多美国友人都希望我到他们那里去访问,讲一讲中国的法律。我跑了许多的地方,也访问了十几所法学院。下面主要介绍一下美国的法律教育情况。一、历史情况。美国的法律教育,在十九世纪七十年代前是很落后的。那时,他们培养律师主要不是法学院,而是通过师傅带徒弟的方式,由律师来带出律师。当时虽有法律学校,但极不完备。哈佛大学法学院在初创阶段只有三名教授,一百五十多名学生,一周讲十次课,学生入学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图书资料也很少。在十九世纪二十年代到五十年代,曾流行杰克逊主义,鼓吹职业民主化,认为从事法律职业或别的职业不需要经过高深的教育,谁都可以干,谁都有权利干。从十九世纪末开始,他们进行了一些改革,注意培养适合资产阶级需要的法律人才。
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985年第4期60-61,共2页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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