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般说来,非全日工作制即指雇佣劳动者按“少于通常工作时间进行工作”的制度。在欧洲,许多国家已把非全日工作制纳入就业政策的范围。例如,法国于1982年3月颁布的法令规定,每周和每月工作时间的最高限度分别为32小时和136小时;在荷兰,领取最低计时工资的劳动者,其工作时间必须在日“标准”工作时间的1/3以上;在比利时,每人每天必须做2小时的工作方能享受最低限度的社会保险;
出处
《外国经济与管理》
1984年第4期28-28,共1页
Foreign Economics & Manag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