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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合作制理论中一个不容混淆的问题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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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恩格斯指出:“在向完全的共产主义经济过渡时,我们必须大规模地采用合作生产作为中间环节,这一点马克思和我从来没有怀疑过。”理论界比较流行的观点认为,恩格斯这里所说的合作生产在农业生产领域内是指改造农民土地私有制的一种形式。《经济研究》1983年第8期施达政、徐雅民二同志的文章虽然对这一传统观点提出异议,但并未完全冲破传统观念的束缚。他们认为,恩格斯这里所说的合作生产不仅是改造农民土地私有制的一种形式,而且还是剥夺大土地私有制的一种形式。我认为,恩格斯这里所说的合作生产只是剥夺大土地私有制的一种形式,即是由原来的农业雇佣工人组成的生产合作社。
作者 黄泰岩
出处 《经济问题探索》 1984年第10期42-44,共3页 Inquiry Into Economic Issu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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