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得到了保护,宗教活动逐步趋于正常,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的团结大大加强,我国的宗教管理工作出现了空前大好的局面。随着各项工作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宗教活动和宗教工作也需要纳入法制的轨道。因此,宗教与法律的关系就成了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在阶级社会里,宗教和法律都是统治阶级用来压迫被统治阶级的工具。列宁说:“所有一切压迫阶级,为了维持自己的统治,都需要有两种社会职能:一种是刽子手的职能,另一种是牧师的职能。刽子手镇压被压迫者的反抗和暴动。牧师安慰被压迫者,给他们描绘一幅在保存阶级统治的条件下减少痛苦和牺牲的远景……,从而使他们忍受这种统治,使他们放弃革命行动,打消他们的革命热情。
出处
《法学杂志》
1984年第5期14-16,28,共4页
Law Science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