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列宁在《论国家》中论及奴隶社会奴隶的法律地位时指出:“基本的事实是不把奴隶当人看待;奴隶不仅不算是公民,而且不算是人。罗马法典把奴隶看成一种物品。关于杀人的法律是把奴隶除外的,更不用说其他保护人身的法律了。”上述奴隶的法律地位,不仅古代罗马如此,即古代东方和古代中国奴隶制时代,情况也是这样。只要看看古代中国商周奴隶主惨无人道的“人殉”和以匹马束丝交换奴隶的事实,就可以完全证实列宁的论断。既然关于杀人的法律是把奴隶除外的,那么,在奴隶制社会里,关于杀人的法律适用于什么人呢?另外,还有没有什么法律是不把奴隶除外的呢?
出处
《法学杂志》
1984年第4期2-6,共5页
Law Science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