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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宣布无效婚姻应采取什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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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来信最近我院受理了一件不到法定婚龄的离婚案。原告:皮××,女,十八岁;被告戴××,男,廿一岁。双方于一九八一年九月结婚,一九八二年十月生一女孩。审理中我们一致认为,不达法定婚龄结婚是违法婚姻,应该宣布为无效婚姻。对采取什么方式宣布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认为,由婚姻登记机关收回结婚证或口头宣布婚姻无效即可;另一种认为,需要制作判决书或裁定书。究竟应该采取那种方式,请予解答。
作者 申秀
出处 《法学杂志》 1984年第3期62-63,共2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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