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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地方立法权限的初步探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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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的地方立法权即是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的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这一权力的行使有利于国家法律在各个地方的正确实施,也有利于各地的政治、经济发展,对于提高整个国家的法制工作水平,建设四个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具有重要意义。在一九七九年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之前,我国曾实行一级立法体制。
作者 信春鹰
出处 《法学杂志》 1984年第2期31-32,共2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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