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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发货单的行为不能作为认定盗窃罪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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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同意本案应定诈骗罪,但对肖牧同志的第一个观点有不同看法,肖牧同志认为,“盗窃发货单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首先要看窃取的是什么样的提货单。如果是已填好物品、款项等并盖好公章的发货票,则属于盗窃。”我认为,填好物品、款项等并盖有公章的发货单与没有填写物品、款项等而盖有公章的空白发货单并无两样。空白发货单对犯罪分子来说。
作者 曹景学
出处 《法学杂志》 1984年第2期58-58,共1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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