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所谓司法责任原则,就是在一定的社会制度下,对司法人员在司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性错误造成严重后果而采取的一种责罚制度,用以约束司法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行为,属于禁止性规范的一种。在人类法制史上,尽管没有明确地提出过“司法责任原则”作为一项法制原则,但已经经历过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以及我们今天正在建设的社会主义社会,都自觉与不自觉地建立并运用了这一原则,只不过其阶级本质、具体内容与形式不同罢了。无论属于何种历史类型的法。
出处
《法学杂志》
1984年第1期14-16,19,共4页
Law Science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