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经过两年多的试点企业的实践,1983年6月1日起,我国除青海、内蒙古等少数边远省区外,其他省市、自治区的国营企业实行以税代利。这是我国财政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本文拟就这一改革的作用问题略谈一些看法。我们知道,目前国家凡有盈利的大中型国营企业,先按5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税后利润除按国家核定的留利水平留归企业外,仍有一部分要上缴国家。这就是说,当前还是不完全的以税代利。但是我们应当看到目前的以税代利是整个税制改革的第一步;更重要的在于今后税制改革的全过程;应该看到没有目前的以税代利,就迈不出今后的第二步、第三步,
出处
《中国经济问题》
1984年第1期38-40,共3页
China Economic Stud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