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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改税第一步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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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是企业税后的45%利润尚须国家与企业进行分配,目前采用四种办法,与过去的利润分成没有根本差别,只是使国家与企业分配的基数缩小了,利润分成的弊端没有根本消除;二是征收所得税只是保证国家得大头,使财政有稳定收入,但不能充分发挥税收调节企业盈利水平,促进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开展竞争;三是55%的所得税具有弹性,企业税后盈利保征不了原有留利水平的,还要给予适当地减税照顾。
出处 《金融理论与实践》 1984年第6期63-63,共1页 Financial Theory and Prac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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