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利改税前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国家改革经济管理体制,在国家同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上进行了三次调整。第一次是1978年,建立企业基金制度,企业可按职工工资总额5%的比例从利润中提取企业基金,用于职工奖励,由此企业开始有了一定的自有基金。第二次是1979年,实行企业"全额利润留成"制度,企业所需资金按上级核定的比例从实现的全部利润中提取,以分别建立经理基金和简易建筑基金。这次改革,企业留利同企业的实现利润挂了钩。
出处
《上海经济研究》
1984年第9期25-28,共4页
Shanghai Journal of Econom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