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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生产合作社是发展集体林业的好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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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们清原县地处辽宁东部山区,八山一水一分田,有着良好的自然优势。可是,过去由于受“左”的影响,林权不稳,政策多变,严重挫伤了广大农民经营林业生产的积极性,林业生产发展十分缓慢。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社队集体林场普遍建立了各种形式的林业生产责任制,打破了林业生产长期停滞不前的局面,使林业生产得到恢复和发展,但是,效果不如农业生产责任制那样显著。 去年冬天,县、乡两级在南口前乡王家堡村创办了林业生产合作社,对管理体制和经营方式,进行了改革。实践证明,这是发展现有集体林业生产的一种好办法。它能克服林业生产上的“大呼隆”,分配上的“大锅饭”和工作上瞎指挥等弊病,把农民群众发展林业生产的权、责、利紧密连在一起。
作者 李荣春
机构地区 辽宁省清原县委
出处 《农业经济问题》 1984年第10期33-34,共2页 Issues in Agricultural Ec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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