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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青山”是营林商品生产特有的交换方式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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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农业生产责任制在广大农村的普遍推广,集体林区的林业生产随着形势的发展,也出现了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在经济上显示了巨大的活力,尤其是“中央一号文件”颁布后,农村经济政策进一步放宽,责任制形式日益趋向于多样化,如承包荒山造林、投标护林、股份公司等相继出现。经营形式的变化,引起了各种经济关系的变化。价值规律的调节和对生产的促进作用,在集体林区受到广泛的重视。“买卖青山”这种营林商品生产特有的交换方式,在一些集体林区相继出现并成为活跃林区经济的积极因素之一。
出处 《林业经济问题》 1984年第4期9-13,共5页 Issues of Forestry Econom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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