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一九八三年九月起,我国公证机关开始接受办理国际票据拒绝证书的公证,这是公证暂行条例中还没有规定的一项新的公证业务。国际贸易中,国际支付的主要手段是货币和票据。在现代化的国际贸易的货物买卖中,货物的在途时间较长,交货与付款一般都不是同时同地进行,而且支付数额一般都较大,携带巨款进行贸易,既不安全又不方便。因而现代国际贸易结算中,一般都以票据作为支付和流通手段。随着票据制度的发展,资本主义各国都制定了票据法,有的采用单行法规的形式,如英国、联邦德国、奥地利、瑞典等,有的把票据法列入商法典中,作为商法典的一个组成部分,如法国、比利时、美国等。
出处
《政治与法律》
1984年第3期62-64,共3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