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使用仲裁方式解决对外贸易中可能发生的争议,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曾于一九五四年五月六日通过《关于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决定》,确定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附设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并对仲裁机构的组成,当事人、代理人的指定、保全措施、裁决的效力和执行等作了简要的规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于一九五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又通过了《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就仲裁程序作了具体规定。上项《决定》和《规则》沿用至今,已有二十余年之久。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不断发展,为了适应客观形势的需要。
出处
《政治与法律》
1984年第2期52-55,共4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